根據《 食品安全法 》第84條的規定,無證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新第四十七條;進口乳品經檢驗檢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擅自銷售、使用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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