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散裝食品的貯存位置可以不標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 經營者銷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簽,并標注以下內容:食品名稱、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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