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押金的規定如下: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關于定金罰則的問題簡單區分如下:訂金多用于承攬、服務合同,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以作為己方履行義務的擔保。后果有,雙方依約履行的,訂金返還交付方或抵作應付款交付放違約的,訂金沒收;如果收受方違約,原數退還給交付方;定金則適用雙倍罰則了,如收受方違約雙倍返還,交付放違約定金喪失。定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保證。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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