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起訴坐牢的人。一方坐牢,并不影響另外一方的民事權利行使,也就是說,坐牢的人和其他人之間產生民事糾紛的,不影響另外一方起訴坐牢的人,法院不會因為一方坐牢而不予受理,而是根據情況缺席判決等,坐牢的人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該履行判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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