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和販毒的區別如下: 1、販毒犯罪的主觀目的非常明確,即為了實施販毒,其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大多是盈利,即通過犯罪獲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明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是多樣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