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能租
二、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在6個月內提異議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被查封,可以退租
四、租房人享有優先租賃權
五、近親屬的購買權優先于租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有限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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