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并審核通過的,一般情況下是無法進行取消的,只可以待身份證辦理完成以后使用。只要戶籍部門審核通過了新的身份證資料,新的身份證資料就會覆蓋戶籍系統,因此新的身份證無法取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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