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的 債務 可能由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承擔。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 清算 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因此,公司注銷后的債務可能由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承擔。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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