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根據該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以外,對于其他單純的同居關系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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