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男方一般不可以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
而且婦女在懷孕期間內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一、哪些情形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不得提出離婚訴訟的情況有: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離婚糾紛案件訴權限制是什么
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做出這樣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并通知男方。
但這一限制包括兩點例外:
(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受理。至于是否準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后再行決定。
(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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