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的基本原則有5項: (一)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 (二)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三)實行男女平等,反對男尊女卑。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 (五)計劃生育,反對封建主義的生育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 的禁止性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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