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的意義是:
(1)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行,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
(2)保障男女雙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防止親屬間不應結婚的婚姻,防止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婚姻;
(3)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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