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決定書下來應在15天內執行。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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