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規模納稅人 (不含其他個人)轉讓 土地使用權 ,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或者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土地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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