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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