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及司法解釋是怎樣的,首先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刑法》第354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關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釋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2012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法發
(1994)30號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為。對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時,除根據其出售毒品的數量,依照《決定》第二條規定的販賣毒品的數量標準決定處罰外,還應考慮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對犯本罪未經處理的,其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但是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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