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等。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存在以下情形的,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行政處罰 ,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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