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3年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要續簽,法律無具體規定。是否續簽,取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愿,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繼續續簽,新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約定即可,均不違法。雙方簽訂2次固定期限后,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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