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費用分配的原則具體如下:
1、按勞分配原則。按勞分配是指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支付相應的工資;
2、同工同酬原則。同工同酬是指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相同,領取相等的報酬;
3、工資水平適應經濟發展原則。工資水平是指一定區域和一定時間內勞動者平均收入的高低程度。
工資包含的內容具體如下:
1、收入。按照由前往后的順序,第一項一般為基礎工資,有的企業也稱之為底薪、月薪或保底工資,是指員工進入企業后,在特定的崗位上擔當角色,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的正常履行職責的勞動報酬,標準由企業自行設定;
2、扣款:
(1)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8%,全額計入個人賬戶;
(2)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加3元,其繳納基數上限和下限的設定同養老保險相同;
(3)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0.2(農村職工暫不繳納),企業則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1.5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參保人員到時才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
(4)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標準為個人與單位一樣,各承擔公積金總額的50%。月繳存額上限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一般為12%。
3、第三部分扣稅。國家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都應該交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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