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單位:
職務:電話: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勞動仲裁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接收法律文書,參加庭審、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論。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反請求。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書簽字之日起至終結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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