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
標題: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
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正文應包括:
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
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申請書,敘述的事實應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請求事項要簡明扼要,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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