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當事人起訴需滿足條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明確被告、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屬于法院管轄范圍。起訴時效為仲裁裁決書收到后15日內起訴,需同時提交裁決書。仲裁委員會不是被告,不能起訴。訴訟時需遞交起訴狀及副本。勞動爭議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當事人要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法律對起訴條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的范圍。
此外,還必須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因此當事人起訴時應同時提交仲裁裁決書,一方面說明勞動爭議已經過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證明是否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員會做為被告,因仲裁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而是公斷機構。
勞動爭議案件訴至法院后,訴訟當事人仍是勞動爭議原來的當事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語
勞動爭議案件的起訴需滿足一定條件: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明確,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具體,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同時,起訴時效規定要求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后15日內起訴,并需同時提交裁決書。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不可作為被告。一旦訴至法院,訴訟當事人仍為勞動爭議原當事人,需遞交起訴狀及副本。根據《勞動法》第77條,勞動爭議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或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79條,當事人可向單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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