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①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②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迸c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知識延伸:結婚條件之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疾病患者有兩類:
一類是法律明確列舉的,即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
二類是法律作概括性規定的,主要指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麻風病是接觸性的惡性傳染病,患有這種疾病的人結婚會傳染給對方,并遺傳給后代,這對于對方、對子孫后代,甚至民族的健康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麻風病患者不得結婚,但已經治愈者不受此限。
法律上作概括性規定,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主要指精神失常未經治愈、先天性癡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性或遺傳性疾病。對確定為不宜結婚的疾病,應具有充分的科學根據,并應進行醫學上的專門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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