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擔保合同無效的條件如下: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
保證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區別如下:
1、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
(三)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2、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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