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在期滿后一個月內續簽,否則如果繼續用工的就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最多支付十一個月;而且如果超過一年還沒有續簽的,就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怎樣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并且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后是否還需要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后補簽勞動合同的,還需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一般不超過十一個月。
三、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自用工滿一個月起就要支付雙倍工資至合同簽訂之日。超過一年的,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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