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工地干了10天不給錢怎么辦
去當地勞動局請求幫助。
1、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2、只要你們老板是不具備承包資質,并且沒給你發工資的,你們可以直接去找他上面的具備承包資質的公司索要工資?;蛘邔⑺麄兞袨楣餐桓?。本案中老板有公司,應該具有承包資質。
3、同時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用人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4、先與老板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用上面方法,還不行的行的話,訴訟解決,若老板不具備承包資質,你們可以將老板和具備承包資質的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待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
5、如果本案中,你是與有資質的單位之間成立勞務關系,那么你可以直接找該單位,要求支付干活工資,不支付的們可以用行動建議3.4這兩種辦法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
二、惡意欠薪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刑法規定,逃避支付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責令仍然不支付,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刑法規定,應當判處3-7年有期徒刑,單位欠款不付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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