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及程序:首先,發起人認購規定數額的股份,確定股份數和股款;其次,申請公開募股并獲得批準;然后,認股人填寫認股書并繳納股款;接著,召開創立大會討論重要事項和組織機構;最后,申請設立登記并進行公告備案。
法律分析
一、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何公開募集股份
1、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應當進行募集申請,獲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之后,才能公開募集。股東需要如實繳納認繳的出資后,才能向社會募集股份。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對于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如下的步驟進行:
1、發起人認購規定數額的股份。即在向社會公開募股前,發起人確定其所認定的股份額必須占總股份的35%以上,發起人須填寫有關書面文件,確認股份數和股款,達到法定要求;
2、申請公開募股。必須先獲得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然后,發起人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指定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經過批準,才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3、認股繳款。即發起人在獲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募股申請的批準后,將招股說明書公開,讓社會公眾了解,吸引投資者認股,由認股人填寫認股書,使發起人了解認股人的情況,以便通知和聯絡。認股人在填寫認股書后,按發起人公告的指定時間依認股書中所認購的股份數及金額繳納股款;
4、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是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指定的時間內召開的,由發起人主持召開,各認股人參加的大會,討論設立公司的重大事項及公司組織機構的建立;
5、申請設立登記。創立大會選舉出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組成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在創立大會后主要參與和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6、公告及備案。公司成立后,應當進行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后,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結語
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項復雜的過程,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發起人在認購股份、申請公開募股、認股繳款等環節都必須嚴格執行。在設立公司后,還需要進行創立大會、申請設立登記以及進行公告和備案等步驟。所有這些步驟的順利完成,將確保公司的合法設立和運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 份 發 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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