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發起人先行認購股份。募集設立方式是要求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將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2、公開募集申請。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發起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募股申請。
3、公開募集股份的核準。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開募集股份就是公開發行股票,需要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核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股份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開募集核準后的發行。公開募集股份的申請經核準后,發起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份公開募集前,公告公開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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