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股份公告和認股書內容的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釋義:本條是關于招股說明書的公告及認股書的規定。 招股說明書必須公告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向社會公眾招募股份,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制作和公開的公司文書。股份有限公司向證券管理部門申請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時,必須報送招股說明書。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公司發行新股的認股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1、公司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本次發行新股的種類、數額、每股票面金額及發行價格;3、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4、本次發行新股的起止日期;5、認股人的權利、義務;6、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號及日期。 新股認股書由認股人填寫,并簽名、蓋章后合同即告成立。根據合同規定,認股人有義務如數繳納股款,并享有股權。如果新股發行公司在發行期限屆滿后仍未募足所發行的股份,認股人有權終止合同,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新股發行公司返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