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保全申請財產時,公司提供擔保函的,如果公司是申請人,擔保函是財產保全的擔保。如果公司是被申請人,擔保函是解除保全措施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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