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應注銷多余的戶口,一般按照戶口登記時間先后順序,注銷其后登記的重復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及其他戶政規定以及地方的相關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