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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不接受單位的調崗,辭職能否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3 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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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不接受單位的調崗,辭職能否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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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不接受單位的調崗,辭職不能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在調整崗位的同時調整工資,勞動者接受調整崗位但不接受同時調整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說明調整的理由。應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勞動者調整后的工作崗位性質、雙方合同約定等內容綜合判斷是否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風險提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者不接受調崗,用人單位能否按照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接受調崗,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芬幎ㄓ萌藛挝慌c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也不可否認用人單位因生產結構、經營范圍進行調整或外部市場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行使經營管理自主權,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對勞動者進行適當的調整,對此勞動者應予以配合,這也是勞動關系人身依附性的具體體現。如勞動者有異議,應當采取協商的方式解決,而不應當以消極怠工的方式進行抵制或者對抗。如勞動者既不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也未到原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確屬嚴重違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風險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單方降薪的,勞動者以此辭職的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單位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單位單方降薪的,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還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如勞動者是否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風險提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多年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此離職能否主張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多年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此離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屬于正常參保狀態,但用人單位之前存在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該行為也可能認定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為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依法可以獲得。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應當對企業自身風險進行查漏補缺,定時審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針對風險進行補救措施。如與勞動者簽訂相關補償協議或確認書,確認勞動者愿意放棄因歷史遺留問題未交的社保權益或者對未交社保已經給予了相應的補償等。

    用人單位終止用工,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終止用工,以下情況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質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一)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二)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符合下列情形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1)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四)因下列情形合同終止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風險提示: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五)勞動合同期滿的;(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取決于解除合同依據的法律條款,如果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的,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風險提示:下列可以作為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參考依據:(1)勞動者未通過單位指定醫院的體檢;(2)勞動者患有傳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嚴重疾病,故意隱而不報的;(3)勞動者個人簡歷、求職登記表中所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同的;(4)偽造學歷、證書與工作經歷的;(5)勞動者提供的用工手續不完備的;(6)勞動者不能勝任所擔任崗位的指標或者相應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7)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缺勤超過10天或者遲到早退共超過8次的;(8)勞動者拒絕接受上司交辦的工作任務的;(9)勞動者非因工負傷無法繼續提供勞動的;(10)勞動者同其他員工發生打架斗毆或者任何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的。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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