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的種類有兩種,一種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一種是禁止結婚的條件。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齡。
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一、戶口本上改了離婚記錄還能領結婚證嗎
不可以,需要更正后,證明自己單身的身份才能領結婚證。滿足以下條件的男女雙方就可以去結婚,辦理登記手續: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3、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男女雙方無配偶;4、符合條件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滿足以上條件,雙方就可以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般需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單身證明以及本人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香港近親可以結婚嗎
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三、勞動教養人員能不能結婚嗎
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人員只要其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仍然可以結婚。根據法律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是:
1.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作為禁止結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檢查都是靠自愿,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領結婚證必須婚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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