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被公安機關拘留后,警察通常都會給家屬寄去“拘留通知書”。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給家里寄“拘留通知書”。
2、“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交給近親屬,也可以寄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如果屬于寄到戶籍地派出所的這一種情況,視地理位置不同,郵件在途時間也不同,一般而言2個星期左右都是正常的)。
3、法律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情況可以不寄通知書。
4、有極少數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不交待自己姓名、信息的,客觀上也會出現無法寄出拘留通知書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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