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最高法解釋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一、行政訴訟立案條件有哪些
行政訴訟立案要符合下列要求: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3、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二、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區別
1、賠償義務機關不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范圍不同。刑事賠償范圍是基于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刑訊逼供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范圍則是基于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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