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必備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必須要有的內容,至于約定條款,則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確定的,比如雙方可以格外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是要注意,在約定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時候,一定不能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否則會導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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