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隸屬關系;勞務關系的主體并不受任何資質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可以是單位之間,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并且雙方之間屬于平等的民事關系。勞動關系受到《勞動法》等法律規范的調整;勞務關系則受《民法典》的調整。因勞動關系引發的糾紛,一般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務關系糾紛則無需受此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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