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地補償協議可起訴。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達成協議或所有權不明確,征收部門可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未申請復議或訴訟且未搬遷,政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一、不服征地補償協議可不可以進行起訴
1、不服征地補償協議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2、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征地補償法律規定是什么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結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不服征地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可以進行起訴。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將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于征收范圍內。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并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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