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賠償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如何突破與糾紛中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的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訴訟時效分為普通時效和最長時效,普通時效一般為三個月,適用該時效時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政相對人必須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告知了行政相對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二者缺一不可,一旦缺少其中一項將可能導致最長訴訟時效的適用,如果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內容時計算,但最長不超過5年,涉及物權的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行政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但行政機關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則訴訟時效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日起計算,但從知道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時效問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條的一般理解為: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對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間是十五日;行政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具體行政相對人必須在復議決定書送達后十五條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起訴的權利,導致該種理解的很大一個原因是行政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訴訟時效中斷制度而引起的。因此,有必要在在行政訴訟中設置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行政訴訟時效中斷的一個法定原因,理由為:一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復議決定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行為,不可混為一談;二是,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懲罰怠于行駛權利的一方,行政相對人向復議機關提起復議本身就是一種積極行駛權利的形式,三是起訴期限過短,四是目前的法治狀況下,當事人對行政起訴期限及其法律后果普遍不了解,很容易因為上訪等原因導致錯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司法救濟。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和程序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2.(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怎樣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的途徑,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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