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民事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4項內容: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實事和理由:在訴訟請求一項中,簡要寫明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糾紛的具體要求是什么,分項逐一列出。要寫得明確、具體、如要求損害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要求與被告離婚、給付贍養費、繼承遺產等等。請求應合理,切實可行。在事實和理由部分,應實事求是地將糾紛的基本事實經過寫清楚。敘述事實時,要求用語文明,不要有謾罵性的、人身攻擊性的詞句,并盡可能列舉確鑿的證據。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持有相關證據,可連同訴狀一起提交法院;如果證據不在原告手中,原告應向法院提供證據的相關線索、證人的姓名和住所等以便于法院調查取證。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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