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取得前往國家(地區)的入境簽證后,搭乘交通工具時,途經第三國家(地區)的簽證, 叫過境簽證。過境簽證同入出境簽證一樣, 都有有效期限和停留期限的規定。
以下是過境簽證需要提供的資料:
1、護照 :2寸照片2張 ,護照必須提供所有簽證記錄的復印件。
2、簽證申請表:去對方領事館網站上下載護照
3、往返機票訂票單:只要可以購買國際機票的售票處或者機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簽證保險一份:保險金額為三萬歐元或三十萬人民幣以上,需覆蓋旅行全程的。
5、 出國證明:由工作單位出具的包括申請者姓名、職務、工資, 在國外旅游時間的證明。 并注明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電話,加蓋公章和出具證明負責人姓名、職務及簽字,英文翻譯件。
6、在申根國家居住和接待證明:有的國家可以接受網站訂房證明,有的國家只接受酒店傳真件證明,可以先在網站上查清楚。
7、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有內容都需要翻譯。
8、個人經濟擔保:工資、無凍結的存款證明,或房產證,或車輛購買等。需要原件和翻譯件。
9、身份證:需要原件及翻譯件。
10、以上所有資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復印件。均要A4紙張,并按照以上順序整理遞交。
除特殊限制外,按照國際慣例,因公出國團組只要將有效護照、前往目的地國家的有效簽證、聯程機票、申請過境簽證照會(公函)、過境人員簽證表格等材料遞交到需過境國家駐華使領館,一般均可按期獲得過境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或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通過中國國境時必須辦理中國簽證,其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因公出國的中國公民憑有效的護照出入國境,不必辦理中國出入境簽證。
同我國簽訂互免簽證協議國家的公民按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條 簽證分外交、公務、普通三種,頒發簽證機關原則上按護照種類發給相應的簽證。但必要時也可以發給不同于護照種類的簽證。第四章護照簽證的有效期、加注加簽和護照的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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