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對合同成立時間的法條規定,應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如該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后簽章的簽注日期,則以該簽注蓋章之日為合同成立日;若無,則鑒于履行行為原則上應該晚于合同簽訂日,故在能證明履行行為的基礎上,該履行行為應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起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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