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查賬的時效一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一、稅收征收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征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征收。指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并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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