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須依法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于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稅收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誤工費,伙食費。納稅人利用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然后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的裁決也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復議裁決之后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未經復議可以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嗎
只要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復議的事項,都可以為不經行政復議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前置事項包括: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4、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5、經營者集中案件。6、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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