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未成年人的刑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若情節特別嚴重,可處死刑并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及途經地。若多個地區都有管轄權,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涉及多個犯罪地時,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或主要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對于跨地域的犯罪行為,可由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分別管轄。
法律分析
一、誘拐未成年人如何判刑
1、誘拐未成年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管轄地怎么確定
1、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2、幾個地區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3、相對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在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實施某一環節的犯罪行為,犯罪所跨地域較廣,全案集中管轄有困難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的司法機關對不同犯罪分子分別實施的拐出、中轉和拐入犯罪行為分別管轄。
結語
對于誘拐未成年人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將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屬于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將面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在多個地區都有權管轄的情況下,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如果涉及多個犯罪地,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對于相對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地區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由各地的司法機關分別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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