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庭上自我辯護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應對處理,沒有可以通行的準則或規范。在法庭自我辯護時,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于從犯、是否屬于自者、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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