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訴訟離婚孩子撫養權判決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孩子通常跟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孩子跟父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可允許;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和母方都要求隨其生活的,會按照具體情況考慮;
4、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產生爭執的,要考慮孩子意見。
離婚孩子撫養費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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