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自我辯護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應對處理,沒有可以通行的準則或規范。在法庭自我辯護時,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于從犯、是否屬于自首、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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