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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有責任不構成醫療事故需賠償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3 1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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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有責任不構成醫療事故需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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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有責任不構成醫療事故需賠償嗎

    雖本案不是醫療事故,但并不能因此排除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處理,被告應該在其過錯程度與原因力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26日,原告陳某被撞傷右臂,于2007年7月27日送往被告某衛生院治療。同日經被告某醫院診斷為骨折并用石膏固定。2007年8月6日,陳某按照醫囑來被告處復診,某醫院重新用石膏進行固定。陳某回家兩三天后,發現手指不能伸直且無力。遂被送往萍鄉市人民醫院和長沙湘雅醫院治療。經診斷陳某右正中、尺神經以下嚴重損傷、右橈神經部分損傷。2008年3月7日,原告經萍鄉市湘東區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七級傷殘。2008年6月27日,被告某醫院通過法院向萍鄉市醫學會申請司法鑒定。2008年7月22日,萍鄉市醫學會作出萍鄉醫鑒【2008】08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該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但該鑒定書同時確認原告來被告處復查時,醫方未進行細致的檢查和詳細的記錄且根據受傷的機制,被告作出骨折的診斷不慎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作出后,原告雖不同意該鑒定書的鑒定結論,但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解讀]

    該鑒定結論雖沒有直接說明該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但該結論中提到被告在診斷、治療的過程中有不足之處。被告作為醫方,具備專業的知識,在治療的過程中應盡最大的注意和謹慎義務,而被告在診斷時不謹慎,做出骨折的診斷,說明被告有過錯。同時原告信賴被告骨折診斷的結果按照骨折進行院外護理,從而致使原告遭受損害。因此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首先,第一種觀點沒有司法實踐和法律的支撐,顯然是錯誤的。有這么兩個理由:一是在司法實踐中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包括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以及不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與醫療過失并不是包含關系,不構成醫療事故不能必然得出沒有醫療過錯的結論。二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為處理一般醫療損害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睆乃痉▽嵺`和立法層面來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承擔責任的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本案中雖然該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但被告在作出診斷的時候不慎重,具有過錯,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其次,第二種意見也是有失偏頗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這并不能說醫療機構在沒有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時,醫療機構應承擔全部責任。醫療機構應承擔多大的責任,取決于醫療機構的過錯參與度。什么是過錯參與度?筆者認為過錯參與度是賠償醫學為法學上確定因果關系而發展起來的概念,是指被訴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發生中所介入的程度或其作用的大小。我們認為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引入過錯參與度這一法律概念,既是審判實踐的要求,也是個體對自己過錯行為以及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的自然法理的必然要求。本案中,雖然被告某衛生院在醫療行為中有過錯,但其只應在其過錯程度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認為被告沒有按照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應承擔全部責任的做法是對該條機械、片面的理解。雖然,原告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以后不服,其沒有向法院申請過錯度鑒定,但法官可以在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和運用日常生活經驗的基礎上,正確的行使自由裁判權,作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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