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每個地區可能都有不同,一般一年左右沒有辦理手續,沒有居住就會被收回。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1.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2.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3.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4.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5.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都是有可能會被收回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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